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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13:03

校车《条例》不能是“花架子”

 在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事故刚一年之际,12月24日,江西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7座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此次事故造成11名儿童遇难另有4名仍在医院救治,已脱离危险。
  这起事件发生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颁布半年多之后,令人痛心和感慨——与此前的校车安全事故相比,这起事件暴露的还是老问题:校车投入不足、监管不力。据报道,该7座面包车上载有17人(其中15名幼儿园学生、1名教师和1名司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当时驾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简单地说,就是严重超载。这和正宁校车事故的原因完全相同,那起事件中,9座校车载了64人。
  《条例》为何未能遏止同样的校车事故发生?究其原因,有如下几方面。其一,校车投入未明确。虽然有关方面明确表示,要以政府主导为基本原则,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可是《条例》却没有明确校车经费的分摊机制,只是提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而众所周知,投入问题是校车安全问题的根源所在,政府不保障投入,却由学校(幼儿园)自行解决,结果就可能出现校车不合格,以及超载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当地政府称涉事幼儿园未经审批,貌似责任轻了不少。而其实,这更显政府责任重大:为何允许未经审批的幼儿园继续办园?当地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保障力度如何?(恢复信誉http://www.chenran.net/)对不合格的幼儿园,政府不可能有扶持,幼儿园只有靠自己的力量购买校车,同时为适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这家不合格的幼儿园,能做到这一点,已经不错了,某种程度说,要比当地政府合格得多。
  其二,幼儿园被排除在校车保障范畴之外。早在《条例》公布时,笔者就曾指出,不应该把幼儿园排除在校车范畴之外。如果幼儿园配备校车,不在政府支持校车服务之列,将很难获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只有靠幼儿园自身的力量配备校车,或者把校车交给社会机构运营。由于投入保障不到位,此前发生的幼儿园校车安全问题,极有可能再次发生。没想到不幸言中。这次贵溪校车事就再次发生在农村幼儿园。
  对于将幼儿园校车排除在校车范畴之外,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的是,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想得很周到,可问题是,现实中,已有很多幼儿无法就近入园,必须坐车上学。这不是靠不把幼儿园校车纳入保障范畴这一制度可以导向的。面对现实问题,政府部门合理的态度是,将幼儿园校车纳入保障体系。在贵溪事件后,当地政府马上启动理赔,理赔当然重要,可如果当初能积极考虑校车问题,就不会让孩子付出鲜血的代价。
  其三,监管严重不力。《条例》明确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将事故校车与之对照,《条例》完全就成一纸空文,也让所谓的校车享有特殊路权等规定,显得有些好笑——条例不是为了好看,而是实用。在我国农村,由于地形复杂,加之安全意识单薄,横穿马路、超载等成家常便饭,对此,只有严格加强监管,进行安全教育,才能减少交通违规。很显然,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并不好。
  在一次次校车安全事件面前(学校公关http://www.yecaifen.com/),不能再掉以轻心了,必须以对孩子生命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花心思认真解决校车的投入问题、监管问题和安全教育问题。要把《条例》变为实实在在管用的法律规章,而不是“花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