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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16:18

有了法律保障才能促进浙江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值得借鉴,从一个资源小省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大省,离不开法律规范和保障。浙江现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省份之一,但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同样存在一些不和谐的违法行为,从而阻止了经济的更快发展。
  2005年,倪志良与陈永尔通过汪向前(系聘用经理)联合中宇创业成立中宇创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倪志良出资500万元由倪志良外甥阮永法出面持股,成立后出资2080万元(420万元已被汪向前挪用)购买象山爵溪一块土地。2007年汪向前欺骗三个股东通过伪造把三个股东股权转入毛伟民(其实是汪向前自己的)及汪向前名下,说什么股权款等土地变更后会归还,三个股东也无话可说(因是单方联系,大家都不知情)。骗到手后更名为浙江天英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又将土地使用权的51.66%折合3100万元(现金2000万、债权1100万元)私自转让给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它48.33%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共同组建宁波巨源控股有限公司。后来被倪志良告发,经海曙公安分局核实后,汪向前被关进了宁波市看守所,关进后汪向前通过关系答应并且订了四方协议同意将股权还给陈永尔和倪志良,后来取保放掉了,放掉后为了报复倪志良,汪向前串通民警胡定华又将股权占为己有,并且部分股权又抵押给宁波一家投资公司得到3900万元,反过来告倪志良诬告他,而且海曙公安分局也给他立了案。现在汪向前不但诈骗撤案,反而成倪志良是诬告了。至今倪志良向宁波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却迟迟不立案。
  汪向前涉嫌多项犯罪,且涉案金额巨大,现其正利用关系掩盖犯罪事实。因此,希望浙江省公安厅督办此案,从而彻底查清汪向前的犯罪事实,将其尽早绳之以法,从而避免更多的受害者从而影响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决定的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深刻认识到执法者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要当做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盾牌,而不是徇私枉法为己敛财的手段。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肃纪律,正视法律的威严,确保廉政执法,只有真正的保护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社会更加稳定长治久安,更能促进经济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