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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13:52

吕建中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加快网络立法的提案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加快网络立法的提案
吕建中

        目前世界互联网业发展迅猛,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可以说,互联网已全方位、多层次地介入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广泛的公共影响力。当然,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一方面,它作为全民的信息发布、接收和服务平台,体现着社会舆论的公开化、多元化和直接性、便捷性的特点,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民意,解决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隐秘性特征,在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网络平台上也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和严重的隐患。
一、网络侵权行为严重。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可发布任何信息,包括虚假信息、散布谣言,使网络成为发泄私愤、扰乱视听、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工具。
二、网络不良信息泛滥。大量负面、攻击、诽谤及黄、赌、毒信息充斥网络,毒害网民,恶意中伤公民、企业和政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以造谣生事、攻击他人和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网络黑色产业链”甚至“网络黑社会”已成为社会毒瘤。“网络黑色产业链”、“网络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网络犯罪团伙,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引起全社会的深恶痛绝。企业、公民甚至政府疲于应付网络黑洞和陷阱,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误导了民众情绪,损害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是目前网络亟需清除的毒瘤。
        可以说,网络上的失德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网络平台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严重缺失。虚假的、不良的、恶意诽谤的信息借“舆论监督”之名泛滥,使网络的某些空间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公众对杂象丛生的互联网现状表示担忧,要求尽快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呼声日渐增多。
        目前,互联网的规范管理已日益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互联网的有效管理。从2000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互联网的经营管理办法》等诸多“办法”;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但是,这些办法和决定尚未成为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正式法。由于相关规定不全面,法律效率较弱,使得一些网络违法犯罪认定原则笼统、量刑较轻、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我建议在坚持管放结合、引导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框架下,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一、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公民身份认证体系,实施网络实名制。
根据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建立规范、有效、便捷的网络公民身份认证体系。该体系可以借鉴我国金融信用体系的经验,由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进行主导和管理,实行统一的公民身份标准、网络身份标准及各项相应的管理制度,为互联网上相关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安全有效开展奠定法律基础。  
二、抓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网络电子签名法、网络舆论监督法等专门法律。
专门法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具体领域,各项专门法律的配套实施才能做到对网络平台依法管理的全覆盖,使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有效进行。
三、从法律层次上明确界定网络违法犯罪的裁量标准。
网络违法犯罪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为了客观、公正、有效的甄别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公正、可操作的裁量标准。为此,应尽快建立公正权威的网络违法犯罪的执法体系。
四、将电子证据列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违法犯罪一般是电子证据。而目前电子证据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网络执法存在着电子物证转换的实际困难。这已成为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软肋。建议将电子证据列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五、从立法层面加大对“网络黑色产业链”、“网络黑社会”的打击力度,根除网络毒瘤。
        网络立法要划清个人违法犯罪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界线,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增强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震慑力和打击力。
网络立法涉及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审慎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给网络监管一个法治的支撑点,使我国的互联网成为自由、公正、合法的有效信息平台和网络生活空间,为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