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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21:35

湖南省电力系统:退伍军人安置大打折扣并跳出了“框”

核心提示:

  城镇退伍兵安置,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国务院、中央军委三令五申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不打折扣。

  湖南省省政府(2011)20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指示: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但近几年,湖南供电系统在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一些做法,值得商讨,出台的一些部门行业自行安置办法;明显有跳出“框”之嫌,值得一起斟酌推敲。

  近段时间,记者陆续收到来自湖南的永州、衡阳、长沙等地的退伍兵的投诉材料,他们反映的都是一个问题,就是湖南电力系统在退伍军人安置上一些做法,明显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不相符,也和湖南省湘政发(2011)20号文件要求不一致。

  来自长沙的退伍兵张崇铭罗俊杰他们说:“2011年当我拿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军人安置介绍信到长沙电业局人力资源部报到时,得到答复是:不接受,而是必须按照湖南省电力总公司的923号文件执行;必须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货币安置,接受农电招聘考试,如王政秦每月仅88.3元,像我这样的退伍安置有很多,到现在都快三年了也没有说法。。。。。。记者查到《湖南省电力公司接收安置退伍士兵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这样写到:符合:1)属转业士官2)属烈士子女孤儿,3)因战,因公致二等、三等伤残的。4)荣立二等功的。5)父母在省部以上是劳模的。且子女第一个就业的。6)配偶获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安排工作。不符合以上情况但属于安置对象的省公司系统不安排工作。。。。。

  同时,记者也查阅湖南省省政府湘政发(2011)20号文件;文件第一条这样规定:“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受退役军人的业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受安置退役城镇士兵”。

  第二条也这样明细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的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受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

  对比这两个不同的文件细则,可以很明显看到湖南供电公司在军人安置上的“折扣”之大,跳才出“框”之远。

  来自湖南永州退役的职工子女刘毅翔说:我们参军为国家付出我们的青春,回到地方,我们希望根据国家的规定给我们一份尊重。。。。。

  另一个名叫唐泉退役士兵说:退伍快两年,政府给安置了,可单位不接受,非得叫我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刘李珍陈炫淋周添骏桂廷芳几位退伍兵说:这事提起心都疼,不管怎么样,我们为国家抢险维稳奉献几年,最后落一个这样的结果,有安置,不接受、没工作,我有时候想我这兵是不是当错了。。。。。。。

  省电力系统人员多机构分支多,管理复杂在退伍军人安置上肯定存在很多主客观因素,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但是我们真诚希望湖南省电力公司能够,及时调整工作方向,伸开双手拥抱这些热血青年。同时,我们媒体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跟踪报道,和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