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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09:34

内蒙古商人折戟青岛 讨还公道艰难

   金融品牌网讯(记者 何杰):“这案件非常复杂,我们青岛警方正在全力侦查”。这是刘先生从青岛警方听到的重复最多的一句话。

    刘先生是内蒙古搞房地产的商人,来青岛投资被骗,尽管早已报案,但两年多无有结果。警方的这句话他听了不止一次,久之,他开始对青岛这个地方发怵,他认为青岛这个地方的水太深了,他认为青岛海滩上的阳光照在他这个外地人的身上时是有区别的。

    几近儿戏的股权变更

    近两年来刘先生很纠结地思考着一个问题,在当前这个依法办事的社会,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利与利益,为什么外人能够轻巧的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他被这个问题困惑。

    2010年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青岛栾姓商人,该商人手里有一项名为“蓝色港湾”的地产项目,并在香港成立“蓝色港湾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子公司“蓝色港湾投资咨询(山东)有限公司”(2010年8月变更名称为蓝色港湾置业发展(青岛)有限公司公司)。

    双方商定刘先生出资8000万人民币购买“蓝色港湾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股权及拥有的本项目的所有权益。刘先生先期支付5000万,对方帮助办理土地手续,刘先生在交付剩余3000万后,对方移交实际管理权及所有全部公章、营业执照、帐目等。对方保证公司股权及所属项目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托管经营、也没有任何债务。

    协议很严格,对方也是信誓旦旦,但当刘先生按照协议支付给对方近4000万时,刘先生才发现,对方早已在签合同前就将公司及所属项目以5000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典当行,不久刘先生还发现“蓝色港湾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来变更为自己,但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栾姓商人私下将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了回去。

    事情离奇的地方在于,当刘先生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将法人又变更为自己后,没多久栾姓商人竟然又再一次将法人代表变更,并且将“蓝色港湾香港公司”的股权先是变更给了外国人,之后转一圈又变回给栾姓商人。这一次变更使得刘先生对自己的公司彻底失去了控制,沦落到去工商局查资料的权利也没有了。

    让刘先生不解的地方有两点,法人特别是股权的变更存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为什么栾姓商人能够将这些制度视如儿戏,轻松过关,这是其一;其二,栾姓商人三番五次变更法人、股权,公然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他为何有这样大的胆量,为什么近两年时间栾姓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处理,这是否能说明栾姓商人在这个地方有着巨大能量?否则栾姓商人哪有这样壮的底气。

    艰难的立案

    就“蓝色港湾公司”反复变更法人及股权一事,记者走访了当地工商局。在这里记者了解到,按照流程工商局只是审核书面材料,只要材料符合规定工商局必须审批,否则就是工商局行政不作为。工商局没有能力鉴定送报材料的真伪,报送虚假材料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自然由司法机关处理。

    “蓝色港湾公司”先后有多次变更法人、股权,只有最初栾姓商人将公司转让与刘先生时,是双方一起办理的。

    “后来他们办理变更手续时,都是伪造我的签名”。刘先生指着文件上的签名对记者说。刘先生认为栾姓商人先是进行合同欺诈,然后伪造法律文书变更法人、股权,其目的是侵占自己的财产,这种行为明显有诈骗嫌疑。

    面对这样明显的事实,青岛经侦大队在接到举报后,已经将近两年的时间,不但没有处理,反而口头通知刘先生不予立案,刘先生怀疑背后有黑幕。

    在经侦大队报给政法委的一份报告中,记者看到有这样一句话,“支队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请青岛市政法委同意后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侦大队一位负责人解释这句话的含义是:我们只是有这个意思,但还没有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该负责人强调,经侦大队对这个案子很重视,在2011年5月16日接到举报后,当天便开始了行动。今年春节也在忙这个案子,除夕、初二、初五、初七都在开会研究这个案子。该负责人还表示一定要将这个案子办成一个铁案,无懈可击。

    该案这么长时间还是处在受理阶段,没有正式立案,其原因究竟是什么,经侦大队负责人解释说,主要是因为证据链还不全,此案牵扯境外调查,而去境外调查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

    案子到底何时可完结

    怎么也令刘先生想不明白的是栾姓商人骗了我将近四千万元,如此巨大数额,青岛警方为什么迟迟没有对该人实行强制措施,每每想到此刘先生的情绪显得很低落。因为这代表着这个案子又要拖延很长时间了。

    据刘先生讲,因为公司在香港注册,他曾去香港报案。香港警官认为“蓝色港湾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及变更都是由一家秘书公司代理的,而这家秘书公司所在地就在青岛,况且当事双方也在青岛,此案很简单应由青岛警方在当地办理。香港警官还告诉刘先生,栾姓商人将股权转给的中美洲伯利兹公司,注册地是大洋中的一个小岛,这个岛很有可能只有名字而没有人。“蓝色港湾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时注册金只有一万港币,况且栾姓商人是大陆人,可以说这个公司不属于外资。

    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个案子特点很明显,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勉强可以认定为是公司内部矛盾,变更股权则牵扯了侵占资产,没有当事人的同意,这种行径就是小偷、强盗的行事法则。

    经侦大队也认定栾姓商人的行为欠妥,再给政法委的报告中称栾姓商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在变更蓝色港湾香港公司时存在欺诈,但其无占有故意”。

    对于经侦大队的这个说法,刘先生及法律人士均有困惑。故意应该指的是主观意识,一般交通事故可以说是无主观故意,但欺诈两个字,从字面也可以看出,若无主观故意如何实行欺诈行为。

    刘先生从报案到立案现在接近两年的时间了,这么长时间的奔波使得他心神比疲惫。他不认为青岛这个国际大都市存有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但他认为他的这个案子之所以拖这么久没有解决,肯定有主观意识在这里起作用。

    警方也认为青岛不存在地方保护,经侦大队的警官说,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在青岛是不存在的,有刘先生这样的外地人被本地人欺骗的事情,也有本地人被外地人欺骗的事情,他们都是一视同仁地处理。该警官还告诉记者,他们负责整理案件材料,然后呈报上级,至于怎样处理,是否立案和办案进程都是上级作主和安排的。

    目前,刘先生的巨额资金被压在青岛,其企业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数百职工情绪不稳,刘先生只能寄希望于案件的早日完结。

    刘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这类案子时有发生。为什么自己的公司法人可以被别人随意变更?自己的股权可以被别人随意买卖?案件发生后长久不能结案?这些现象或许折射出当前法律、法规存有失位点。

    据记者了解,今年两会前夕,2013年3月4日青岛公安局决定对栾姓商人以合同诈骗罪正式进行立案。目前,立案已经三个月了,警方对栾姓商人仍未实行强制措施,警方的答复是“案情比较复杂”。

    刘先生很希望能将投资尽快、如数追回,但他也知道如数追回的希望很小,因为此案时间拖的久,栾姓商人利用这一个项目骗取了多人钱财,众多受害人难都要受损失。因此,刘先生只求一个公道,这个公道也是一个社会和法律对受害人应有的保护和公正,这个公道刘先生的要求不高,只是祈盼事情能尽快地了结。

    据最新消息,刘先生已经委派律师前往青岛,向有关司法部门转呈了法院对栾姓商人与其他受害人的民事判决,刘先生试图通过此举促使警方对此案加强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