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国内 > > 史上最罕见判案:开庭十分钟即宣布休庭,无罪判决为何这么难?!
2013-07-05 11:07

史上最罕见判案:开庭十分钟即宣布休庭,无罪判决为何这么难?!

 ——“海归商人巨额合同诈骗案”第三次开庭审理纪实

  2013年7月4日这天,注定要写进中国的法律史,北京市二中院这天只用10分钟就开庭“审理”了一个案子,其“效率”之“高”,结果之“蹊跷”,可堪称中国之最。参加刑事诉讼多年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徐平律师对此案的审理做如是评价。

  史上最罕见判案:庭审10分钟

  7月4日早上10:00,海归商人孟大鹏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于北京市二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孟大鹏、周静,两被告人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已等候在座。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已纷纷就座。正要落座的审判长被北京二分检检察官刘梦甦叫住了,二人到庭外僻静处商议。商议了大约十五分钟以后,审判长和检察官相携进入法庭,此时离通知开庭正式时间晚了十分钟。

  10:10,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海归商人孟大鹏、周静等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于北京市二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主审法官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出示法庭调取的有关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房产通知书(回执),具体内容由公诉人宣读。公诉人宣读了该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孟大鹏名下某小区1号楼903室房屋的交易,以及该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主审法官解释这是因本案“受害单位”中采公司的申请查封冻结,并提问孟大鹏对该项证据是否有异议。

  孟大鹏申辩道,他不理解法院为何要扣押这套房产,这是他个人合法所有的房产,和中采公司没有关系。另一个被告人周静没有发表意见。

  孟大鹏的辩护人徐平律师质疑:1、这不是一项和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这是法院采取的一项诉讼行为,因此,将其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是不恰当的;2、依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只有在核查证据的时候,才有权查封、冻结有关财物,但这次被法院冻结的房产,孟大鹏是在2010年3月购买,而涉案石油买卖的事实其中最早一份购销合同是在2010年10月签订,即上述房产应属于事发前个人合法财产,与本案并无无关,不属于本案证据。因此,法院此项查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周静的辩护人柳波律师要求查看冻结房产的刑事裁定书,主审法官告知,裁定书只给房屋登记机关,并不向辩护提供。柳律师认为,法庭查封冻结被告人财产却不向被告人告知,有违法律规定。

  周静的另一位辩护人张维锋律师认为,所谓“受害单位”中采公司并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并不是诉讼适格主体,无权要求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法院也不应该应其申请去查封冻结。

  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人是否有反驳意见,公诉人说没有。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孟大鹏、周静是否有进一步辩解意见,二人均表示没有。法官又问,各辩护人是否还有辩护意见,各辩护人也答复没有。

  此时,法官敲响法槌,宣布休庭,主审法官和检察官二人匆匆退场。各辩护连忙截住合议庭成员张法官,询问此案已经审限用完,何时宣判。张法官说近期等通知吧,并说审限还没有到,如果审限到了不出结果,法院内部就通过不了。张法官提出要孟大鹏和周静明天上午9点来法院签今天庭审笔录的要求后也疾步离开了,留下被告人和辩护人面面相觑。

  参加刑事诉讼十多年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到:孟大鹏是在2013年1月7日收到二中院的通知,因此,按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中院的审限最迟到2013年7月7日,但7月7日是周日,如果7月8号再宣判,就是超过审限了,案件必须在7月5日(周五),因此,明天签笔录时一定会有一个结果的;但问题是,有罪判决也罢,无罪判决也罢,还会在这二十二个小时内有决定性变化吗?毫无疑问,今天法庭是已经准备好判决的,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搁置了,所以法官们也无法应对,只能匆匆离开了。

  徐平律师分析道:这个案件辩护方做了最充分的无罪辩护,在中国司法机关强调相互配合的大环境里,即便法院接受辩护观点,法院也尽量不做出无罪判决,却会劝说检察院撤回起诉,以保持工作中和谐关系;只有在检察院坚持不撤诉时,法院才会不得不做出无罪判决。

  所以,徐平律师分析认为,二中院一方面在期待检察院撤诉,另一方面也做好了判决的准备,这种在审限最后时刻出来的判决,无罪判决的概率是非常高的。本案中,法庭提前三天通知控辩各方来法庭开庭,其本意并不是要去质一份不是证据的证据,而是要公开宣判的。但最后时刻,检察院担心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并由检察院承担有关错案责任,因此,在有关领导授意下,出庭公诉人可能向法庭临时提出了撤回起诉的具体操作方式,这可能就是开庭前公诉人和法官紧急商量的具体内容。从法院的角度看,只要检察院在审限截止前撤回起诉,法院也没有必要做出强硬的无罪判决,这都是可以接受的,双方还能保持和谐的工作关系。这也就是今天这个庭开的如此蹊跷的原因。

  对于第二天的可能情形,徐平律师分析到,当明天孟大鹏、周静来法院进行今天庭审的笔录补签字时,法院将会告知,本案已经由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了。当然,另外一种百分之一的可能是:在明天法院审限的最后截止日,法庭将宣布:孟大鹏、周静无罪。

  在中国,一个无罪判决难道就这么难吗?!

  案件综述:一起官司三次开庭难判决

  这起案件自开庭审理以来,被《法制日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广泛报道,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日报网等主流新闻网站广泛报道转载,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天涯等大型门户网站和论坛社区广泛转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这里略加梳理,将案件进行简要回顾。

  案件缘于一单国际贸易。2010年10月21日,多年在国外从事国际贸易的海归商人孟大鹏所在的北京安卡拉公司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单位共同签订了《俄罗斯M100-75燃料油购销合同》。这是一笔交易金额近40亿元的合同。该合同同时提出,安卡拉公司向两家公司供应俄罗斯M100-75燃料油,按合同规定中采公司向安卡拉公司提供两张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据孟大鹏的辩护律师介绍,此后合同进行过两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因俄罗斯海参崴港冰冻无法装运发货,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对供货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2011年2月11日,中采公司请求再次对合同进行部分修改,安卡拉公司同意了中采公司的请求,并按合同规定做好了一切履约工作。此协议签订已是第二天凌晨。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事隔3天之后,也就是2月15日,中采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随后,中采公司向有关部门报案,孟大鹏因涉嫌巨额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孟大鹏接到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与周静一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3年1月25日、3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安卡拉公司与瑞士供应商签署的燃料油供应合同,确保了安卡拉公司的货源。而且按照协议约定向中采公司出示了有关POP文件(即产品证明)。安卡拉公司的开证行(中国工商银行)同瑞士公司的受益行(瑞士银行)已经完成了预开信用证的准备工作。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中采公司主管人员廖立、贾宏艳等一方面诬告孟大鹏涉嫌合同诈骗,一方面背地里一直同安卡拉公司部分原有股东谢锦洪、周静等做成数单国际贸易生意,金额高达数百亿。在天津港、大连港等相关地方均可查到相关记录。据人民网相关报道,安卡拉公司继任法人代表谢锦洪、本案第二被告周静分别出具了其在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北京海诚公证处公证的材料显示,中采公司的高管廖立(此人也是该案的原告方及证人),为了坐实所谓孟大鹏“诈骗”成立,2012年8月15日、17日,廖立预谋将事先以谢锦鸿、周静的口气写好的诬告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给两人,并威逼利诱,命他俩照着手抄之后,交给司法机关。

  由此可见,这是一起明显人为炮制非法证据导致的冤案!随着一次次重磅证据的推出,谜团豁然开朗,原来此案竟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案。本案第一被告孟大鹏不仅是无罪的,还是清白的。

  随着对本案调查了解的逐渐深入,案件背后的冰山一角逐渐显露案件背后是深刻的利益纠葛,据可靠证据显示,所谓涉案“赃款”居然部分流入公安局指定个人账户。

  2013年6月20日下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向北京市二中院求证是否对其当事人孟大鹏的房子、汽车进行查封。据了解,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孟大鹏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一位自称是北京朝阳分局姓陈的警官打来的(显示号码为15110022881)。陈姓警官首先关心地问孟大鹏其案件的进展情况,孟答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陈姓警官又问孟目前的房产、汽车是否还在?孟大鹏回答说还在啊。对方又说,房子、汽车你不能卖,法院通知让我来冻结你的房子、汽车。孟问“什么时候啊?怎么冻结啊?”对方回答:“等通知吧,到时候让你开到法院去。”

  徐平律师接到当事人电话后,感觉非常蹊跷:其一,孟大鹏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此阶段,人民法院无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也无法定义务通知侦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其二,即便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且有法律依据可以对被告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完全可以由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去实施,而让此时已经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再去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其三,“等通知你把车开到法院去吧”这也是一句太外行的话了,查封房产、汽车一般做法是到车辆、房屋的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禁止房产、汽车过户转让就可以了;其四,孟大鹏名下的汽车和房产都是2009年之前购置,都发生在本案争议之前,与本案争议无关,根本不属于任何一个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查封的财产范畴内。

  徐平律师立刻致电北京市二中院刑事审判庭电话求证。二中院的回复是,最近本案“受害方”北京中采公司确实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人孟大鹏的汽车、房产,但法院正在审核中,是否查封、冻结尚未作出结论。

  徐平律师原本打算在此次开庭探讨此事,然而,7月4日此次开庭仅10分钟,还没来得及说并没有讨论。法官询问、检察官宣读、当事人答复、律师辩护,如此复杂的程序环节,竟然在短短10分钟内就完了,让人不得不“钦佩”法院的审案效率之“高”!让人想起《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巧断葫芦案》,真是有一拼,可谓是现代版的“葫芦法官断葫芦案”!

  2013年1月25日,北京二中院第一次开庭。时隔35天,该院于3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距第二次庭审128天后,主审法官第三次敲响法槌,宣布恢复进行法庭调查。大家都在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仅仅10分钟,第三次开庭就出现了法官、检察官相约迟到,正当当事人、辩护律师都准备好好维护法律的尊严,没想到仅仅十分钟,一泡尿不到的功夫,法官居然宣布休庭,然后就匆匆离席,丢下辩护律师和公民旁听席上一干人等。醒过味来的律师,纷纷追出门去,法官匆匆而逃。公民旁听席上当时一片嘈杂,大家都在质疑,被法官戏耍了的感觉,二中院的法官把法律的尊严置于何处?

  最新出炉最高法精神: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就在本案审理的同一天,7月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是从法院内部确保公正司法的着力点。

  周强说,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

  他表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关于正义,有这样一句格言,即使全世界都毁灭了,正义是不能没有的。我们呼唤正义早日到来!

  ——无罪判决为何这么难?!

  本报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