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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13:54

新闻热评:“错列、漏列”证据危害大

   安徽省蚌埠市一建筑合同纠纷案闹出荒唐笑话,该案基层法院立案后走简易程序近3年不开庭,连被告也四处信访希望尽快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后又弄错了合同版本,上级法院两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时间一拖就是5年。案件当事人说,出现这样的结果完全是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法官故意“错列、漏列”证据所致,市中院两次撤销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8月26日多家媒体报道)    “错列、漏列证据”实质上是“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法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法官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如何处罚?《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法官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即为枉法裁判犯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8月27日,中国法院网有篇文章《“法官梦”传递司法正能量》。在法官职业群体里,相信大部分人都是怀揣着“法官梦”。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多变并呈现突发性特点。在改革的深水区,必然会触碰到很多利益群体,因此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现状,使得基层法官们不得不夜以断日的工作,体力透支,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压力由此可见一斑。如果没有一个“法官梦”支撑,实难想象在高压态势下能够正常的工作。“法官梦”指导法官慎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夜总会涉嫌违纪违法事件的爆料人就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服,从而对其中一名法官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跟踪拍摄。因此,法官们要常存慎权之心,切实履行司法为民职责,谨慎行使国家审判权,公正裁判,做好判后答疑,着力化解当事人内心的怨气。特别是当前网络媒体上存在不良的引导,将法院个别的负性事件无限扩大化,进而影响整个法院形象。“司法不公”在百姓心目中已经形成刻板印象,只要判决结果不利于己,就认为法官枉法裁判,司法不公。事实上,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状态总是一正一负的,难以实现双赢局面。因此,当前的司法现状提醒法官们,谨慎行使手中的审判权。
    笔者网上查询“安徽高院”关键词,便出现“打赢官司喝农药民事诉讼现搞笑版”、“安徽17年冤狱案‘凶手’从案发到判决仅用10天”等近期监督报道,也难怪上文法官说“特别是当前网络媒体上存在不良的引导,将法院个别的负性事件无限扩大化,进而影响整个法院形象”。群众对法院有意见时找媒体,媒体发布新闻时法院又有意见,这本身就是个社会矛盾,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认真解决。(唐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