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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7:16

山东华泰公司董事长不管合法不合法 我就是要开发

山东菏泽:政府官员伪造文件转让土地

  山东省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于2002年参加竞拍,依法获得菏泽市人民路南端西侧面积为6567.3平方米的047号宗地。在竞拍下047号宗地后,奔腾公司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13564号)等相关资质证书。

  在相关领导干预下 奔腾公司与华泰公司合作开发宗地

  资质证书办理齐全后,奔腾公司本想自己开发047号宗地。然而,由于当时正值菏泽市大力号召召商引资的时期,菏泽市相关领导为完成丹阳办事处召商引资的任务,曾找到奔腾公司董事长姜文跃谈话,在该领导的强烈推荐下,奔腾公司勉强答应与浙江宁波象山人蔡明杏在菏泽成立的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共同开发047号宗地、由奔腾公司承建。

  华泰公司违反合同规定 虚假出资

  2005年1月17日,奔腾公司与华泰公司共同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005年5月15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2005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以上协议的核心内容均明确表示047号宗地由奔腾公司与华泰公司合作开发。协议中表明华泰公司出资5000万元,经查实,其在菏泽工商局的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并且是虚设资金。由于华泰公司投资资金没有到位,建设规划也没有进行,因此工地未动一锨土。

  华泰公司拉拢官员伪造文件 非法窃取047号宗地

  2006年2月15日菏泽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奔腾公司、华泰公司双方签订了《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合同》,将土地性质由奔腾公司出让擅自改为政府出让。在菏泽市市长赵润田非法召开过“由市开发办、规划局、建设局召开的协调会”之后,华泰公司副总经理王永强非法伪造了《关于办理“中央花苑”土地转让过程的证明》,并由市开发办加盖公章。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及中院依据虚假证据 均判定奔腾公司败诉

  2006年6月,奔腾公司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起诉至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华泰公司副总经理王永强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虚假证据,分别为:菏泽市国土局违法批准的《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菏泽市规划局依据华泰公司提供的虚假资料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菏泽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出的核准文件以及菏泽市开发办出据的两份内容完全相同、但时间却不同(一份是2005年5月25日,一份是2006年6月13日)的虚假证明。

  最后,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奔腾公司诉讼时效超过3个月为由,判决奔腾公司败诉。市开发区法院与中院判断的诉讼时效是(2005年7月6日—2006年6月6日)已过三个月,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而对于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诉讼时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四十一条规定:2年后起诉最长诉讼时效达二十年。

  奔腾公司对于该判决结果不服,随后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以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属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了奔腾公司的上诉,奔腾公司再次败诉。

  经最高检批示、山东省检察院督办、市检察院查实的案件6年未执行

  随后,经最高检批示、省检察院督办、市检察院查实,此案是涉及菏泽市开发区法院、菏泽市开发区中院、菏泽市国土局、菏泽市规划局、菏泽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及菏泽市开发办等政府机构的违法渎职案件。

  市检察院已多次将此案上报菏泽市市委市政府,然而由于相关官员的不作为,该案6年未能落实。在市检察院上报期间,相关官员曾多次找奔腾公司做工作,希望奔腾公司再度与华泰公司合作,以了结此事,被奔腾公司拒绝。

  华泰公司董事长蔡明杏:不管合法不合法 我就是要开发

  虽然此案已由山东省检察院督办、市检察院查实047号宗地应由两家公司共同开发,不应由华泰公司单独开发。然而,华泰公司董事长蔡明杏却无视法律,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不管合不合法,我就是要自己开发。”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蔡明杏为何口出此言,背后原因不得而知。

  2013年3月,奔腾公司向《人民日报》反映此事,《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已于2013年4月2日给菏泽市委领导发了函,但至今未果。此案自查实以来已有6年时间,由于迟迟未能解决,对于年过七旬的奔腾公司董事长姜文跃来说,无论从精神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造成了极大伤害,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尊严岂容践踏?请相关领导彻查此案,还奔腾公司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