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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17:38

良子足疗店经理强奸女技师 上诉未果维持原判

  5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某足疗店经理强奸女技师案做出了判决,判处原足疗店经理史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赔偿受害人1500余元。

  2013年7月史某不顾女技师李某强烈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事人报警后,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在日前一审过程中,史某否认强奸了李某,称李某与其发生关系纯属自愿,并由辩护人提交了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消费账单、小票等各类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史某辩护人提交的资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但资料内容却都是案发后的情况,不能证明李某是自愿与史某发生性关系,故不予采信。史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受害人1500余元。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史某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李某的单方面陈述,不能定罪,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也不应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证据中有李某的陈述,既有人证、又有司法鉴定、和法医的物证鉴定,证据链充足,再结合案件的其他各项证据,足以对其罪行进行认定。最后,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理由,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