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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7 14:06

PPS商标案开庭,百度后台力证岳奇华注册正当性

  5月22日上午11点,“PPS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所涉的当事人:原告岳奇华、被告第三人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到庭举证陈述。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次庭审上,双方举证不断,主要围绕众源公司是否在2006年12月15日前已使用“PPS”商标和岳奇华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众源公司提交了几十份、数百页的证据材料,但是经过主审法官的梳理核查,与法庭所关注的前述焦点相关的却只有几份,且没有实质证据证明众源公司于2006年之前使用过“PPS”商标。对于众源公司是否在2006年12月15日前已使用“PPS”商标,岳奇华提供了众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名称“PPStream”、注册域名“PPStream”及2007年“PPStream”更名为“PPS” 公证的检索资料证据。目前,案件的庭审程序已经结束,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案件进入合议庭的评议阶段,判决择日宣布。

  事实胜于雄辩,百度后台力证岳奇华正当性

  在庭审上,尽管众源公司提交了几十份、数百页的证据材料,但是经过主审法官的梳理核查,与法庭所关注的前述焦点相关的却只有几份,主要是媒体报道,获奖证书奖杯,以及推广协议、广告协议等。其中,2005年由计算机世界报社颁发的中国互联网最具潜力项目奖,在该获奖证书奖杯中,明确写明“PPStream”,而非“PPS”;而在推广协议、广告协议的条款内容中,众源公司的软件名称都是“PPStream”,就连众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名称、注册域名也都是“PPStream”。 众源公司“PPStream”更名为“PPS”是在2007年7月之后,其公证的的检索资料证据足以证明在岳奇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众源公司没有在先使用“PPS”商标。

  庭审过程中,众源公司力证“PPStream”在2007年以前使用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众所周知,众源公司的软件载体是互联网,如果真正使用过,一定会在互联网留下痕迹,可通过百度、搜狗、google搜索引擎,查到的痕迹均是“PPStream”。而查询岳奇华涉案商标,能搜索到PPS私人助理网站2009年至今的使用证据,公证处也留有岳奇华涉案商标网络使用证据。

  岳奇华涉案商标非恶意抢注,上海众源或面临两难格局

  庭审过程中,岳奇华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是一个焦点问题。岳奇华申请注册涉案商标——“PPS私人助理”,是根据英文Personal Private Service首写字母缩写组合创意而成,中文为“私人助理”,组合在一起是“PPS私人助理”,注册商标的初衷是为个人或者家庭提供专属服务。而众源公司的“PPStream” 是指点对点新的媒体传送技术,“PPStream”中的“PP”即英文peer -to-peer(P2P对等又被称为点对点技术)中的两个P,“Stream”即流媒体技术。二者属于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且双方注册时间不同,前者是在2006年12月15日,后者是2007年7月才更名为“PPS”,固岳奇华不存在“抢先注册”的恶意和可能。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春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平等三位教授也一致认为: “PPS私人助理”、“ PPS”、“ PPStream”不是相同商标,不能互相指代,众源公司在2006年12月15日以前对“PPStream”商标的使用,不是对“PPS”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为是对“PPS”商标的在先使用;商评委以“PPS”商标替换、取代“PPStream”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这样一个违背事实的认定为依据进行的是非认定和法律裁决,显然是错误的。

  2013年,岳奇华和上海众源就商标权纷争进行了第一次正面交锋,从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 作出的裁定结果来看,商评委的态度更倾向于保护上海众源公司。5月22日,“PPS”商标案件的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案件正式进入合议庭的评议阶段,判决择日宣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维护众源公司,目前还不好下定论,一旦众源公司获胜,其他企业就会纷纷效尤,这不但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将阻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