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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12:09

干预法院公正审理,强占百姓房屋不还

  十年前在河北邢台因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由于邢台市国家安全局(以下称国安局)的干预,改变了我人生的命运,使“神圣的法律在邢台失去了应有的威严”。逼迫我走上了漫长、艰辛的诉讼之路,至今无果。无奈之下,恳求舆论正能量的呼吁,来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救我于水火之中!
 

  (被国安局 强占的房屋)

  一、本案起因及审理情况

  (一)案件起因

  我叫张爱民,1996年10月4日,我借用邢台市桥东区城乡建设开发部建筑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名义与邢台市安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邢台市国家安全局5号掩护阵地楼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楼基础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20%,一楼主体完工付40%。楼基础完工后我多次找安泰公司索要工程款,安泰公司未如约付款,及至一楼墙体施工过半,安泰公司仍称无钱给付,因我无力继续垫资,遂停工,并于迫使我停工一年后以工程处的名义诉至邢台市桥东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泰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二)原审过程

  1、调解结案

  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受理了我起诉的此案件,并由第二中心法庭马克锋主审此案。马法官经审理并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一方面约定了安泰公司的清偿时间,另一方面同时明确约定:如其到期不能清偿,安泰公司自愿将在建工程及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抵偿给工程处,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手续仍由安泰公司协助办理。

  2、调解依据

  为顺利达成调解,化解双方的合同纠纷,在庭审过程安泰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对相关事实据实进行了陈述(原审案卷中均有据可查)。

  (1)提供了市、省两级政府的审批文件,证明涉案土地的性质是经市政府批准将驻邢51013部队菜地东半部(41.166亩)有偿划拨给安全局的建设用地,我的房屋所占近2亩土地也在这块菜地之内。

  (2)向法庭出示了安全局向市粮局、县交通局和邢台市宏基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以合作开发名义转让土地的合同协议,证明该土地可以转让。

  (3)对安泰公司实属安全局设置的掩护机关,其本身并无独立的组织机构,更无独立的经济能力,根据城建审批手续,合同工程是安全局的掩护阵地楼,发包方(被告方)实际就是邢台市国家安全局等相关情况向法庭进行了据实陈述,证明了安泰公司作为安全局的保密机构,其所作出的决定均是按安全局的指示行事这一事实。

  (4)为彻底落实相关问题,办案慎重的马克锋法官曾找到安全局王局长、宋局长和处长求证相关问题,最终,安全局向法院出具了同意土地使用权归我使用的书面文件,作为条件我方不再追究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马克锋法官制作了(1998)东民初字第5-66号调解书。

  3、执行和解

  由于调解书做出后安泰公司仍无款偿付工程款,导致调解书未能正常执行,我遂向桥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解,安泰公司自愿同意按调解书中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执行,即在建工程及土地归我,相关手续(主要指后期的验收)安泰公司仍协助办理。双方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法院制作了(1998)东执字第111号和解执行书。至此,本案应当说是有了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结局。

  4、安全局狰狞初现

  执行完毕后不久,邢台市国家安全局突背信弃义,以安泰公司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办法官马克锋则再次找安全局的领导说明情况,在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后不接受其异议之说,并以桥东法院名义向安全局送达书面通知,争议随之暂告平息。之后,我基于对法院生效调解书、和解执行书的信赖,变卖家产,多方筹款,将一、二、三层楼房建起,并经建设局组织验收。

  5、安全局与桥东法院相互勾结,销毁案卷,立案再审,枉法裁判。

  (1)找借口,张宗保强推再审

  楼房建成后,本以为可以尽快投入使用取得收益清偿债务了。可就在房屋建成不久,安全局再一次以土地问题为借口找到桥东法院原院长张宗保(后因腐败问题被判刑),张在明知相关案情的情况下,却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以我建的楼房侵害了安全局的土地权利为借口,决定立案再审,我和爱人到张宗保办公室询问情况,张态度恶劣,不让进门,还说我就是没有规划批示手续,按违章建筑处理。

  (2)摄淫威,杨须华违心判决

  主持再审一审的是桥东法院的杨须华法官。尽管在审理中,我一再提出应当调取原审案卷,帮助查明事实,并向法官出示一整套规划批示等手续,但杨法官似乎对我的陈述及证据,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最终竟然荒唐地以项目没有审批手续为由撤销我方原调解及和解执行书。

  对我调取原审案卷材料的要求,杨法官语出惊人:案件原材料(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等单据)全部已丢失,无法调取(相关案卷至今未再现世,似已成千古之谜)。

  而对我提交的相关审批手续,杨须华也因慑于院长张宗保的淫威,不敢采信,更不敢据实依法判决。当我问他为什么如此不顾事实,枉法裁判时,杨法官说,就象我的工人只听我的一样,他也只听院长的。

  就这样,在涉案工程有完备的规划许可手续,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城建规划手续应由国家安全局办理,安全局早已办理完毕的情况下,法庭竟然仅凭安全局的一派谎言,作出了不公的判决。

  本案再审的这一过程,集中体现了安全局操纵司法的意图之强烈和能量之巨大。幸杨须华法官良心未泯,深感判决对我不公,出于对我的同情一方面将马克锋和他自己的审理报告各各给我复印一份,另一方面对本该一万三千元的上诉费,也只收我八千元,并由他亲自代缴中院(该笔上诉费中院打白条,未出具正式发票)。

  (3)十一年,我的案子无人问。

  我上诉至中院后,2000年3月中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桥东法院重审,但桥东法院一拖十一年不予审理,期间我多次要求审理无果。直到2011年,我的楼房升值,安全局眼红想侵占我的楼房,遂又找到桥东法院,桥东法院应安全局的要求,才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4)是何居心,公告通知当事人。

  桥东法院决定重审此案后,在明知我的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却故意在春节前四天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送达开庭通知,所幸开庭公告信息恰被我偶然得知,相关人员的阴谋才未得逞。当我气愤地找到主审法官段群会质问此事时,段狡辩说不知道我的电话,而在段办公桌上的案卷材料卷皮上我的电话号码却赫然纸上。我当场揭露了安全局与桥东法院相关法官恶意串通,以其达到我无法到庭由其随意判决的险恶目的。试问,有几个老百姓能看到法院报!我是原告,又怎能被缺席判决!

  (5)何等猖狂,段群会公然偏袒安全局。

  开庭审理前前,我与代理律师一行提前赶到法院指定的审判庭,但直到超过开庭时间两个小时后主审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迟到两个小时后才姗姗而来迟。当我问及原案卷材料是否还存在,申请查找时,段群会说原案卷材料法院已经全部丢失。我方代理律师当庭提供证据证明安全局没有被告资格后,作为主审法官的段群会却公然教唆安全局去工商局补办对安泰公司的撤销手续,制造证据。试问,没有中立的立场,还能叫法官嘛?这种种不正常迹象体现出安全局操纵司法机关的能力,以及官官相护的事实,张爱民在发回重审案中所能得到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6)刻舟求剑,李连毅玩弄文字“巧”断案。

  我方申请段群会回避,换审判长李连毅审理,李在查明了安泰公司实质上是由安全局虚构出资人、虚假出资、住所地设在该局六处、安排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假身份设立的,其在组织上、财产上均与安全局是混同的,在法律责任上也与安全局是密不可分,故按照公司法基本理论,该公司实际上就是安全局本身。但法官李连毅却仍然在玩文字游戏,称安泰公司无权处分安全局的土地使用权,并以此为由否认原审过程中形成的两个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庭审中,李连毅曾以案件涉及安全局机密为由,将我方律师及其它参加人赶出法庭,试问:作为平等主体与民纠纷,能有什么国家机密可言!我又问李,原案卷材料是否还能查找,李说,原审材料早已没有。最终,李连毅不顾事实及楼房已完全竣工,且原告明确主张整栋楼房所有权的事实,而将整栋楼房分开审理,判决中只判决半层楼茬归安全局,只赔偿我一个楼座钱,一、二、三层和内外装修、硬化另行起诉,增加我方诉讼成本和问题解决的困难度。

  期间,李连毅说安全局土地属国家无偿划拨,不能有偿转让;而原审过程中就早已经查明,安全局土地(41.166亩)实际是有偿划拨作为建设用地,安全局已经将土地中的20多亩有偿转给粮局、县交通局和邢台市宏基建筑安装公司,其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如果能将原审案卷调取后查阅其中的材料,就可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我取得土地使用权是经安全局同意的,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可叹在法院调解书均已生效,我楼房建成竣工验收,已合法并实际占有涉案土地的情况下,安全局却背信弃义地屡屡还拿土地问题做文章,勾结法院欲恶意霸占我楼房,法律何在,天理何在啊!

  二、邢台市国家安全局的种种可耻行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邢台市国家安全局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迫使张爱民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真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1、封门、栽树,滋扰我家无宁日。在我将三层楼房完工并验收后不久,安全局眼红,夜间派人拉砖灰在我房子门前50厘米处建围墙,将我全家阻在屋内不能出行,有照片为证,。又在我院内栽种大树,我无奈安全局的流氓行径,将这些灰沙推扔到路上,,安全局怕影响不好,派胡副局长等其它同志到我家商谈,并将灰沙清理走。

  2、大搞迷信,楼顶安装反光镜。更有甚者,做为国家机关的邢台市国家安全局,居然使用封建迷信的手段对付我一家。该局曾经在其东楼屋顶上安放反光镜一面,向西照射我家住所,我知道后也在房屋楼顶上安放更大一面镜子向它东楼射,安全局看到后才悻悻地又派胡副局长等其它同志到我家商谈,约定同时把镜子全部撤掉。

  3、为达目的,狂扯谎言骗法院。首先,1999年12月8日安全局曾恶意在我房屋外墙贴一公告,称楼房属违章建筑,没有城建规划手续。我以同样方式将城建规划等手续张贴出去。安全局知道后又派胡副局长等其它同志找我商谈,说这是安全局秘密资料,不能外传,协商与我同时撕掉。有照片证实。其次,安全局在诉讼过程中也是谎话连篇:一是为达到其撤销原调解书的目的,先是谎称房屋没有任何城建规划、批示等手续,后又在向景仙餐饮公司的通知中称其有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许可证。二是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安泰公司名为我局开办,实为王兴安个人出资设立,并要求追加王兴安参加诉讼。后又在庭审过程中称,王兴安是该局六处的副处长,其登记设立公司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其与其他股东一样均是假名称或假身份,均没有实际出资。三是其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安泰公司未经安全局同意的情况下,在安全局的土地上施工,并将土地使用权处分。但综合全案情况可知,作为国家安全局虚设的一个掩护机构,一个高度保密的组织,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决策机构,怎么可能会在安全局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的土地转让他人呢?其如此拙劣的谎言,只不过是为了欺骗法院,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经济目的手段而已。

  5.3、官匪一家,权恶联手欺良民。安全局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政法机关为了与民争利,不惜利用黑恶势力为其助威。因我楼房价值不断攀升,安全局眼红,于2010年勾结黑恶势力,抢占我的房屋,逼迫我家搬家。期间安全局派他们的保安和几十个黑势力人员多次来到我家闹事,恐吓威逼我们搬走,并对我们进行停水停电,打砸物品及门窗玻璃,围堵我家家庭成员等方式强迫我们搬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我和家人终日活在他们制造的阴影下,恐慌不安,无法正常生活。我个人投资建设的楼房,又经法院调解及和解执行,邢台安全局利欲熏心勾结黑恶势力对我进行打砸抢,比日本鬼子进中国还要狠!并且安全局恶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非法抢占我的房屋后出租给他人(现涉及人员因涉黑等其它犯罪已被判刑),每年租金二十万元,而按照当时市价,租金每年可达近百万。安全局故意指示他们损坏我现有内外装修,将我的房屋侵占并砸的破败不堪,严重侵犯我的权益。安全局作为公权机关,人民赋予它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职能,邢台市的安全局确勾结黑恶势力恐吓欺压我这一介百姓,抢占我的房屋,其行为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在这个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和谐社会下,他们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我一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家人只能在外借宿,生活苦不堪言。 64、天理何在,法“治”平民不上大夫吗?经邢台市人民政府批准,安全局有偿划拨邢51013部队菜地东半部(41.166亩)作为建设用地,但该局在取得划拨土地后,并没有按规划将土地全部用于办公、特侦、掩护、住宅等用途。而是在低价取得土地后,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以本单位建设资金缺乏为理由,以合作开发为名义,将其中大半土地高价对外有偿转让给市粮局10亩价值400万、县交通局10亩价值360万、邢台市宏基建筑安装公司1亩多,从中牟取巨额利益。我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与前述被转让土地性质相同,同样付出了经济代价,而面积却不及其十分之一,何以别人的就合法我的就不合法呢,难道中国的法律只是限制平民百姓不限制国家机关吗,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勾结他人,破坏国家电力设施

  安全局为达到长期霸占我所建楼房的目的,使我不能继续居住,恶意利用其他不法之徒,盗窃我合法拥有的价值10万余元变压器一台及其配套设施,不仅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更恶劣的破坏国家电力设施。但这么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有安全局的撑腰,邢台市公安局几年来一直未予立案,致使不法份子至今逍遥法外!

  纵观上述情况,反映人认为,无论是本案的涉案法院还是邢台市安全局,利用种种不正常手段,假借法律之名,实行与民争利之实,完全丧失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法律立场和道德水准。请求有关部门关注此事,并依法处理。

  来源:http://www.chinajilin.com.cn/news/content/2014-06/10/content_3273279.htm

  以上所说,句句属实,均有证据证明。

  反映人: 张爱民电话:15612901555

  2014年6月10日

       来源:中国日报网:http://chuangxin.chinadaily.com.cn/a/zixunyaowen/zixun/2014/0611/44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