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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16:02

自己告自己掳走2200万 甘肃一公司涉嫌伪造证据逍遥法外十二年

本报讯  12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14)兰行初第75号立案通知交到银龙公司法人代表张宏霞的手中。薄薄的一张纸,让张宏霞觉得沉重如山,她代表自己的公司起诉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张宏霞本不想面对这样的一场诉讼,但十二年来自己的权利无法维护,“我也只好这么办了!”张宏霞语气中充满了无奈。

 

     友好合作:铺满鲜花的土地上,布下了陷阱               

 

事件从1998年说起。是年,甘肃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龙公司)同甘肃省转业军官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转军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作协议。约定两家公司共同在兰州市城关区互助巷约25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各占50%。根据公证过的合作协议,银龙公司的回报是拥有互助巷小区内2、4号楼位约4.6亩土地的开发建设权。2000年,银龙公司即按约定先后投资约1700万元,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建成拆迁安置楼约18000平方,占拆迁安置总量的70%。正当银龙公司完成拆迁安置,2、4号楼位“银龙大厦”项目初设通过专家论证,要进行开发时,一场旷日持久的虚假诉讼致使合作彻底中断。

随着时间的推移,互助巷小区土地随之增值。2002年,合作方转军公司动起了侵吞项目的脑筋,为达到此目的,转军公司与互助巷小区项目总施工方兰州二建集团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三分公司,公司经理后来又成立兰州伊真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合谋,以转军公司欠二建三分公司互助巷小区工程款1460余万元为由,由二建公司将转军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法院。

案件审理中不让银龙公司以重要投资人、利害关系人身份参加诉讼,致使银龙公司无法主张权利,而合作方转军公司与施工方二建三分公司乘机肆意虚构巨额欠账。后以虚构的事实达成调解书,由转军公司支付二建公司1460余万元工程款。

之后,案件执行中未经评估、拍卖程序,将转军公司与银龙公司合作投资开发的互助巷小区内拆迁所得商品楼建设土地约7亩(时值约6千万)给二建公司,又未经审理执行给案外人伊真公司。

 

    峰回路转:抓到了贼,却要不回属于自己的财物

 

2005年经银龙公司控告,甘肃省检察院委托司法审计得出:1、甘家巷工程:转军公司欠二建三分公司的工程款应为4115013.98元;互助巷工程:二建三分公司账面反映工程总价款是10595967元,实收转军公司14904087.93元。综上,转军公司实际多支付二建公司约20万元。2、对兰州伊真置业有限公司与二建三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审计,从会计账目中没有看到有关伊真公司应收到“二建集团”或“二建三分公司”1460万元的购房款的经济事项。也就是说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

甘肃省检察院甘检渎建字[2005]第001号《检察建议书》确认:“(2002)兰法民初字第033号、第054号民事案件当事人转军公司和二建公司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合议庭未作深入调查即采信,(2002)兰法民初字第033号、第054号《民事调解书》明显错误”。未经依法审理将标的物执行给案外人伊真公司违反法律规定”。

2006年甘肃省公安厅作出甘公经[2006]94号《关于甘肃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其合法财产被诈骗一案的答复》认为,银龙公司举报的有关问题经省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初查,事实基本属实。

2006年,兰州市中级法院依据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建议,作出(2006)兰法执监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2)兰法执字第128、129号民事裁定书(即执行互助巷约7亩土地至伊真公司名下的裁定),但未对错误执行的互助巷约7亩土地执行回转。

这为利欲熏心的盗取者提供了再次勾结、串通、作假帐的机会。

 

        故伎重演:决意吞下已到嘴里的肥肉

 

2006年,转军公司、二建公司、伊真公司为掩盖事实真相,再次互相勾结,扩大虚构债务。再审中转军公司和二建公司自行委托审计帐目,再次制造虚假工程欠账、借款欠账等(2005年转军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有诸多不实),对此与甘肃省检察院认定结果完全相悖的《审计报告》,兰州中院再次做出判决、调解,形成巨额“欠账”2200余万元,比之前多出近800万元。

案件随后执行,裁定以伊真公司名下互助巷约7亩土地替转军公司偿还欠二建公司债务。而此时根据甘肃省检察院建议,兰州市中级法院已撤销了执行互助巷约7亩土地给伊真公司的裁定,伊真公司依法并不享有该土地权益。执行裁定书上注明“不再评估作价”,将互助巷小区约7亩土地以5案合并执行标的2200余万元,违法执行给二建公司。但法院并未向土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实际未登记给二建公司。

紧接着,二建公司又与伊真公司在无购房发票、合同等证据,并且超时效的情况下申请七里河区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二建三分公司偿还伊真公司购房款2700余万元,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为张国军,纯粹是自己告自己。此2700余万元购房款与甘肃省检察院认定“无购房事实”完全矛盾,纯属虚构巨额债务。七里河区法院后作出裁定将二建公司执行所得互助巷小区7亩土地未评估作价执行给伊真公司,但未向土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年兰州中院受理银龙公司申请再审,审理中,银龙公司提交伊真公司、二建公司相关工商档案审计报告:1、伊真公司工商档案中的2002年度、2003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2009年度审计报告及2000年至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从公司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中没有看到有关伊真公司应收到“二建集团”或“二建三分公司”1600余万元的购房款的经济事项或数额记载;2、2005年1月11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三工程公司进行改制及该公司 2006年度、2007年度审计报告、2005年度至2011年度六年间每年的资产负债表,从公司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中没有看到有关“二建集团”或“二建三分公司”欠伊真公司1600余万元的购房款的记载或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记载。3、建真工程公司(即原二建三分公司)工商档案2006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显示,“应收账款”项下无转军公司, “其他应收款”项下3年以上账龄金额约190万元。关于二建公司与转军公司工程停工、窝工、待工损失、工程垫款,以及法人之间的借款等2000余万元债权,在上述审计报告中均无显示。然而,兰州中院对此重要证据未作任何认定,仍旧认定转军公司欠二建公司2200余万元款项。

2012年、2013年,七里河区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支付令和民事裁定,但因之前实际未执行而在此次撤销时未作执行回转。

现在,伊真公司霸占着2002年以兰州中院执行所得的,现已完全丧失法律效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大肆施工建设。

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利用诉讼为手段、披上法治的外衣,达到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无异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无情嘲弄。张宏霞不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被一小撮利欲熏心的人玩弄于掌股之间,她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将再次走进庄严的人民法庭,请求判决撤销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兰国用(2002)第0064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奔波十二年,似乎又回到了起点。

     开庭在即,记者对案件的审理保持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