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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7 17:49

青岛崂山区在基层选举中的法治基础和不足之处

 

去年,中央第二、第五巡视组分别向北京、天津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意见时称,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已成为京津两地的“通病”。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巡视意见,制订了《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查处了农村“两委”换届拉票贿选、农村少数基层干部截留贪污国家支农惠农强农资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等方面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农村“两委”换届期间拉票贿选所占比例高的现象,值得特别关注。一些人为何要砸钱去“买”一个小小的“村官”?答案在于:“村官”虽小,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可不低。“村官”的日常工作包括管理村务资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申领惠农补贴等,每一条都跟钱沾边。因此,在一些人眼中,“村官”头衔是“能下金蛋的鸡”。为了获取这顶“官帽”,请客、送礼、送钱甚至进行人身威胁,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贿选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出现和蔓延,除了基层制度不够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存在缺位、部分群众素质不高等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有法不依”。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通过夯实法治基础来治理“村官”贿选腐败。

专家解读:

选举是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和要求。近日,记者就民主选举所涉及的问题,专访了南开大学教授赵正群。

记者:目前在我国,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全面实行,秘密写票处普遍设置,竞职演讲、治村演说广泛推行。截至2013年,全国城镇普遍进行了7轮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的人认为,在基层,民主就是选票。您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赵正群:民主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因为,正在发展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除了民主选举以外,还具有日益丰富的内涵和多种多样的形式。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国的基层民主至少包括城乡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建设;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和协商制度化建设;还有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等多方面内容和形式。

把基层民主归结为就是选票,是过于简单化的表述。同时,“民主就是选票”这一说法,还有把个人是否获得足够的选票和当选与否,置于集体利益之上之嫌。因为,民主选举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正当程序使当选者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要努力使当选人确实具有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品质和实现善治或良治能力。

但同时,我并不否认而且尊重在基层选举中选民投票或其他表决行为在实现基层民主中的地位和价值。投票是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的重要方式,特别是通过不记名投票来行使选举权是现代民主制度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公民依法拥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等差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标志之一。可以说,没有平等普遍的选举权就没有现代民主制度。通过投票行使的选举权,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公民政治权利之一。因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选举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了,必须经过选举,才能产生合法的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

记者:我们看到,在现实中,有的地方曾曝光出贿选案件。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选举中也有一些违法案件的出现。给人感觉是,用钱就可以操纵选举,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或者说,如何避免用钱买选票?

赵正群:用钱买选票,是企图把金钱凌驾于民主制度之上,反映了市场交易规则对民主政治的腐蚀和渗透。用钱买选票的行为通常被称为贿选,其本质虽然属于广义的权钱交易,但又与一般腐败现象中的权钱交易有所不同。通常的权钱交易,是用金钱来收买公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贿选则是用金钱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来收买选举人手中的选票,即利用选举人的选举权来非法谋取公权力,然后再以权谋私。

如何避免用钱买选票等贿选行为的出现和扩散?我认为,应采取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式加以解决。首先,对已经出现或发现的各种贿选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最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衡阳市政府原秘书长陈树生破坏选举案。这是对贿选行为的依法追究和惩治,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如果说,追究贿选行为的刑事责任,还主要属于“治标”的话,那么,在基层民主建设中还应注意及时建立健全贿选预防机制,坚持建立基层全体成员的普遍参与机制,以避免少数人操纵;同时,建立健全基层民主选举中的公开透明程序,以公开透明,程序公正来防止暗箱操作,堵塞权钱交易的渠道;并积极引入协商机制,使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更为理性理智,从而从根本上避免用钱买选票的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蔓延。

“贿选”是村民自治进程中非常态的现象。权力真空、利益驱动、宗族势力和程序缺陷是“贿选”存在的现实土壤,“贿”选破坏民主选举规则、侵犯村民民主权利、恶化乡村治理结构,其危害非常明显。

法制基础和不足之处:

2014年12月12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一村委会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涉及贿选等严重问题,该报道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也引起了各部门的重视,报道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也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正在积极地调查处理当中。在此次临沂基层农村贿选风波调查处理结论尚未公布之时,2015年1月22日,记者在青岛市调查采访当中,接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姜社区村民的实名举报信,举报该社区村民曲立洪在参加东姜社区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以提前给选民支付现金的违法行为干预正常的换届选举活动,贿选资金达到1000余万元,通过贿选,曲立洪当选为东姜社区居委会主任。举报信全文称:“目前青岛市崂山区正处于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阶段,接到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的布置,东姜社区于2014年12月12日—14日有选举权的居民开始报名参加居委会成员换届选举,东姜社区已辞去党支部书记职务的曲立洪也报名成为候选人(曲立洪及其团伙开始挨家挨户给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送现金,每人1万元,共花费1600万元贿赂居民,要求每个收到现金的居民选曲立洪为居委会主任,12月17日曲立洪毫无吹灰之力竞选为东姜社区居委会主任。

在本届选举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和青岛市政府关于选举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名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1)丧失行为能力的;(2)被判处刑罚的;(3)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我们认为曲立洪有严重违纪行为,这在“(2012)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春生及曲立洪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崂山检察院于2012年7月5日向崂山法院提起公诉”中能体现,所以不能提名为候选人,一方面说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疏于监督,另一方面说明东姜社区换届选举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和青岛市政府关于选举又规定;已提名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如有当选,当选无效。(1)采取贿赂等不当手段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破坏换届选举的;(3)其他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曲立洪的行为已构成贿选,曲立洪当选社区主任应无效,并由纪检部门立案调查1600万元的来历。现在,东姜社区居民对曲立洪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举报。是曲立洪继续花钱摆平,还是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对曲立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举报信中所称的贿选问题,记者走访了多位东姜社区村民进行核实。一位曲姓村民告诉记者:“我们家有两张选票,每张选票给一万元,共计收到了两万元,2014年12月17日社区换届选举,我是在16日晚上接到的电话,让我去曲立洪的弟弟家领钱,之后在曲立洪弟弟家有很多人都在,我领了两万元之后,曲立洪弟媳亲口对我说,这是俺哥的钱,明天选举可要投俺哥的票。”另一位曲姓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家的两张选票也给了两万元,是曲立洪的妻弟给送到家里的。对于记者的为什么要收下这笔钱的疑问,多位村民则表明:“都是一个村的,钱送来了,不收不好,你要不收下,那样不就知道你不选他了,所以就收了,每张选票都是一万元。”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全村共有选民1700多人,据他估算,此次选举,曲立洪用于拉选票所动用的资金可达1000多万。另有多位村民证实,在12月17日正式选举的现场,除去之前曲立洪所支付的每张选票一万元之外,在选举现场,每个选民还收到了参加村委委员竞选人员所支付的每张选票现金200元。举报人告诉记者,在换届选举之后,他们已经就本次换届选举期间发生的贿选问题向崂山区纪委、青岛市纪委、山东省纪委分别做了实名举报,但至今还没有相关部门来找他们调查核实过。

方式方法: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惩治村“两委”选举违法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应当加快制定完善村“两委”选举法律法规,对村“两委”的换届选举时间、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违反选举程序、破坏选举等行为以及选举纠纷等重大事项,制定统一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贿选在农村“两委”选举中大量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选举监督体系不健全,选举监督主体缺位。在我国目前的农村“两委”选举中,监督主体主要是乡镇党委政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乡镇和村一级的利益关系,在选举监督过程中往往过多地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发挥监督作用。今后,应将基层选举纳入乡镇干部选拔、考核体系,敦促乡镇党委政府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查处不力的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责任。

最后,要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让每一个贿选参与者和监管失职者,都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我国港澳地区和国外部分地区的经验,查处贿选案件之后,既要对行贿者(候选人)给予处分,也要对受贿者(村民)追究相关的责任并进行处罚。要使人们了解到,贿选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可能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处罚行贿者和受贿者并追究失职的选举组织者的责任,通过三管齐下,才能有效防止和制止贿选行为。

记者手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作为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民主选举的建立,曾为中国赢得了良好的国内外声誉,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生态,提升了农民的自主和权利意识。但是,就在农村民主发展时,一些农村地区贿选也相伴而生,农村的民主选举也正在遭受这种病毒的严重侵蚀和伤害,因选举问题常常导致农村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甚至成为上访的热点。

如何遏制农村民主选举中的贿选现象?确保选举的程序公正、公开和透明是关键,同时把选前指导预防和选后监督落到实处,特别是出现了贿选和不公正的选举以后,对村民的投诉积极响应,公开调查严肃处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破坏民主选举行为的高压态势,才能真正解决贿选问题,解决农村的选举腐败问题,提升民主选举的质量。

选举关乎选民的切身利益,贿选问题不仅关系民主自治制度能否顺利推进,而且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因此,必须加大查处“贿选”行为的工作力度,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依纪依法查处“贿选”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贿赂、欺骗或暴力等手段破坏民主选举的,绝不能姑息和纵容。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乃至法律责任,使失职人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此才能使农村选举走出困局。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