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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15:08

盗播影片致片方损失法院判陪1000元 是否鼓励盗版?引热议

  辛苦制作和拍摄的电影,被人盗播导致巨大损失,法院认定了盗播者确实违法,但判决的赔偿才1000元,甚至还不够维权的律师费。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强盛世)日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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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网上发现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下简称激动网络)未经授权就在旗下域名为joy.cn的激动网播放了金强盛世投拍的电影 《夏天故事》, 2013年1月,金强盛世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激动网络侵犯该司知识产权行为。闵行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3闵民知初字第25号)。

  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激动网络公司通过其域名为joy.cn的激动网擅自播放金强公司影片《夏天故事》,已构成对该司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金强公司无任何过错。虽然闵行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金强公司的主张,但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让金强盛世非常意外。闵行法院判决,激动公司仅赔偿金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与律师费)总计1000元。

  一审判决后,金强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3号),一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事实上金强公司在该案中仅支出的律师费与公证费就达3000多元,更何况由于激动公司的侵权给该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金强盛世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激动网络的盗播行为,仅海乐投资有限公司因此而与金强公司解除《并购合同》一事,就给金强盛世造成了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金强盛世认为,法院虽然支持了自己的诉求,确认了激动网络的侵权行为,但对金强盛世因此遭受的损失评估过低。

  事实上,激动网络已不是第一次侵犯金强盛世的权益。2009年,金强盛世就曾因激动公司相同情况的侵权(影片《养父》),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判决激动公司赔偿该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400元。激动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高院、最高院提出上诉、申诉,最终均维持一审判决。激动公司曾于2011年因相同情况被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1石民初字第3873号),最终激动公司获赔35000元。

  金强公司认为,本案中,闵行法院及一中院在事实与证据以及最高院的相关裁定面前,一方面不得不认定激动公司构成对金强公司的侵权,但另一方面判决的赔偿金额(包括金强公司为维权的合理支出)仅区区1000元,低到了完全不合理的程度,远远低于金强公司的损失或激动公司获取的利益。

  金强公司相关负责人更表示,事实上近年来全国相似的侵权案件,从未有判过如此低的赔偿金额。我国现在正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严厉打击和惩罚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闵行法院和一中院的这一判决,虽然从侵权认定上是保护了知识产权,但惩而不罚或者惩而微罚的判决,对侵权行为失去了制裁和警示的作用。这会给社会起到一个恶意的导向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变相支持鼓励侵犯知识产权的效应,因为如果按照这一判决,侵权人只需付出如此低的代价,那么任何侵权人都会毫无顾忌地在网上肆意侵权传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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