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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16:04

就业计算真苛刻!陈律师深度解读EB-5改革提案之二

 作者简介:陈朝晖(David Chen),汇加顾问集团中国区合伙人律师,资深移民专家。1992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1997 年起从事移民服务,是中国最早进入移民行业并且仍在从业的律师之一。
    6月4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出改革EB-5区域中心项目法案的立法提案,主要内容包括EB-5区域中心法案延长5年、修改TEA(目标就业区)的定义以及增加投资门槛。新法案计划在今年10月1日生效。

    在上篇解读中,我们曾分析到由于新提案对TEA项目要求极为苛刻,未来绝大多数位于美国都市圈内的投资项目在9月30日后的投资额将会从原先的50万美元直接升至120万美元,提高2.4倍!

    除投资额大幅涨价外,就业创造及资金来源这两项决定投资人最后能否成功获批、取得绿卡的重要因素在新提案中,也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1. 就业计算更为苛刻

    EB-5投资人可享受由非EB-5资金(如开发商,银行,政府)所产生的就业,但不可超过总就业数的30%,即使非EB-5资金的占比超过总投资额的30%。即EB-5资金所创造的就业要达到移民局认可就业总数的70%,这与现行法案相比是一项重大变革。

    举一个典型的债权类EB-5项目来说: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EB-5出资300万美元占比30%,开发商+银行贷款共计700万美元占比70%。假设项目一共创造100个就业,其中EB-5投资创造了其中30%即30个就业;根据上述70%的要求,全项目被认可的就业是:EB-5投资创造的30个就业 ÷ 70% =43个就业。这意味着新法生效后,EB-5资金占比较高的股权类项目将重新赢得市场青睐,而EB-5资金占比很低的债券类、公用事业类项目将不再满足就业要求,被淘汰出局。

    针对在TEA的项目,至少50%或以上的就业必须产生在该TEA区域内。

    投资于区域中心内的项目的投资人所创造的非直接就业最多只能占就业总数的90%。新法案中关于就业计算的条款与现行法案相比,有明显的变革,划分了直接就业机会和间接就业机会在总就业数量中的份额,也就是说,对直接就业的要求提高了。

    除外之外,申请人投资款来源将受到更严苛的限制。

    2. 资金来源

    投资人所投资的投资本金以及行政发行费需要解释其合法来源;

    投资人需要提供过去7年的企业税单或者/以及个人税单;

    资金赠与只能来自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并无任何附加条件;

    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由申请人拥有,放款银行或者机构必须是一个拥有合法资质的放款单位。

    以上解读基于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连同资深参议员Patrick J. Leahy的两党联合提案。该提案需经参众两院投票通过,总统签字后,于今年10月1日生效。

    当前已递交或将于9月30日前递交I-526申请的投资者,将不受新法案影响,所有流程依然照现行法案。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现在到9月30日,是以现行政策办理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最后4个月窗口时机。您必须在9.30前选定项目,完成投资,提交申请并且获得档案号,才能锁定名额。时间紧迫,万勿错失最后良机!

    【编者按】在未来几天内,陈律师将继续发表系列文章,从多个专业视角详细分析EB-5新法案,包括:

    - 当心有犯罪前科的区域中心;

    - 移民局变身工商局;

    - 股权项目将迎来第二春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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