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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1 11:58

谁在保护伸向霍州市出租车的黑手

  2012年7月12日,山西省霍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临汾日报上发布了一则关于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17日补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效的公告。至此,被他人非法窃取了企业法人资格的原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亚明在山西省人大和霍州市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终于重新恢复了他的企业法人资格和股东权利。

  董亚明向媒体投诉:被控告人邢宝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伪造多份虚假材料,故意骗取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故意骗取、变更公司股东登记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关部门证实。其用贪婪之手肆无忌惮地侵占、鲸吞公司及150车主共计1800余万元巨资。显然已构成涉嫌职务侵占、伪造公文、合同诈骗等罪行。岂料霍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竟以权谋私、办案拖拉、推诿扯皮。他们面对山西省人大的重要批示,仍然我行我素拒不买账。本案从公安局立案之日起至今已两年有余,却如同石沉大海没有音讯。难道公安机关就是如此为人民服务的吗?这实在令众多受害人颇感困惑与无奈!如果公安机关在公众面前失去了公信力,那将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呢。

  本案虽然已尘埃落定,但违法犯罪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至今依然逍遥法外。近日媒体记者到霍州市调查,受害人董亚明首次向媒体披露了此案背后的真相和被举报者邢宝明的种种恶行。希望通过媒体监督将真相公之于众,让违法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控 告 状

  控告人:董亚民,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山西省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职务:董事长。

  被控人:邢宝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山西省霍州市南通路7号。

  控告请求:一、对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文罪、合同诈骗罪等罪的被控告人邢宝明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被控告人邢宝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鲸吞霍州市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及150位车主1800余万余元巨资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1999年3月28日《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注明,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法定代表人:董亚民,股东,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人民币叁拾万,占投资总额的55.4%。

  成员:邢宝明,股东,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贰佰元,占投资总额的26.1%。

  成员:王玲玲,股东,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人民币伍万元,占投资总额的9.25%。

  成员:董玲,股东,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人民币伍万元,占投资总额的9.25%。

  2008年间,刑宝明乘董亚明不在霍州之际,私自将董亚明、董玲、王玲玲三位股东名下的股份转移到邢宝明、董雄伟等四人名下。

  二、霍州市城市出租有限责任公司150位车主联名集体上访,请求对邢宝明侵占、侵吞150位车主血汗钱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因此,霍州市城建局委托董亚民查处邢宝明侵占、侵吞150位车主的严重经济问题的前后事实。

  2011年3月15日霍州城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150名车主集体去霍州市市委、市政府上访后,当邢宝明得知此事后,其竟下落不明。

  霍州市城建局委托董亚民查处邢宝明的严重经济问题。熟料,被告人邢宝明竟一直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不报。控告人董亚民让邢宝民出示五年以内的经济凭证、财务账薄时,邢宝明竟声称:“咱们公司这五年收取的费用,根本就没有上过账,哪还有什么账薄呢?”尔后被控人邢宝明又委托朋友李瑞秀、郭保平向董亚民赔礼道歉。

  被控人邢宝明还委托董雄伟通过霍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霍州城建警务区及车主代表:当着陈国保、张中华、芦丽明三人,写出书面辞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一切职务。且邢宝明说:“我把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公章交给你,由董亚民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三2011年8月间,被控人人邢宝明其以欺骗手段,竟声明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一切手续,公章全部丢失作废的同时,被控告人邢宝明又以霍州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临汾市变造私刻了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原始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亚民,发现自己的原始股份及企业法人莫名蒸发了,致使董亚民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此案在霍州市境内产生了巨大反响。

  1,、2008年1月24日被控人邢宝明,故意将控高人董亚民的原始合法股份,以冒充签名的方式进行虚假转让,且骗取霍州市工商局职能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控告人董亚民的合法权益。

  2、2008年1月3日的霍州市工商局职能部门根据被控告人邢宝明提交的多份虚假材料即:“股东会议决议|”、“章程修正案”中,其冒充控告人董亚民的签名,进行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违法了法律规定。

  五、2011年11月6日控告人董亚民发现自己的原始股东及企业法人莫名蒸发了,当即向霍州市工商局提交了书面投诉举报材料。

  六、被控人邢宝明用贪婪之手,肆无忌惮地、连续不断的侵占、鲸吞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150位车主1568000元巨额的犯罪行为,其侵占、侵害数额之大,得手之容易,实在令人震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常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 邢宝明非法侵占、侵吞过户费;1032000元。公司车辆总数:172辆,每辆过户三次,每次交费2000元。共计1032000元。

  2、 邢宝明非法侵占、侵吞保险返还费;每年30万,6年共计1800000元。

  3、 邢宝明非法侵占、侵吞45辆现代汽车实际出售款利润3150000元,(每辆购置价65000元,每辆销售价150000元)

  每辆销售价150000元------每辆直购价65000元=每辆利润85000元

  每辆85000元45辆合计人民币3825000元(总利润)。减去总开支675000元,获实际出售总利润3150000元。

  4、 邢宝明非法侵占、侵吞以旧换新总计150辆汽车3000000元。

  5、 经网上查实每辆汽车出售价50000元左右,邢宝明向公司每辆汽车以70000元报账。同时非法侵占、侵吞150辆汽车卫星定位款390000元。

  6、 邢宝明非法侵占、侵吞广告费350000元,

  7、 非法侵占、侵吞出租车5年管理费2596000元。

  8、 2011年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邢宝明向公司个别车主强行收取17万元管理费,未出具任何收款凭证。

  9、 2011年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邢宝明向公司少数车主强行收取50万元左右。

  10、2005年购置小轿车172辆共谋取私利258万元。

  以上十笔数额巨大款项总计1556万余元。

  七、2010年11月17日—2011年6月22日期间,邢宝明私刻公司印章与公司内20位业主恶意串通达成了还款协议,其行为非法套取公司资金1741000元。

  八、邢宝明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150位车主价外加价多索取购车款835950元。其中,向购买江淮和悦的50位车主每辆多收12426元共收取621300元;向购买奇瑞的50位车主多收取共43300元;向吉利远景50位车主多收取了171350元。

  九、邢宝明故意为公司150车主引进购买了三种不同型号使用性能存在明显瑕疵、假冒伪劣小轿车谋取暴利,还给霍州市城市客运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十、以上邢宝明犯罪事实尽管被相关单位部分查证属实,但截止目前邢宝明仅退还665500元脏款、遭到霍州市工商局对其做假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种种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至今其仍逍遥法外。

  近三年来,控告人董亚明及150位车主向霍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临汾市公安局、山西省人大相继告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霍州市公安局对上蒙骗敷衍对下推委卸责,充当了犯罪嫌疑人邢宝明的保护伞。为此,控告人董亚明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望对本案能引起高度重视。只要党的反腐倡廉政策没有变,我就要一直上访下去,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

霍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控告人:董亚明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