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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3:27

《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有很多公司为维护自身相关利益,都会要求一些特殊部门或者特殊岗位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对公司及职工有双方面的限制作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没有遵守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的,应当依照商定的事项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没有遵守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本人生产或者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由于他们的岗位涉及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机密。《劳动合同法》在出台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没有遵守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在入职工作之前,除劳动合同外,企业都会附加一份保密协议书,来限定员工的有关行为。
      《浩富中国劳动法顾问软件》编辑专家表示,竞业限制条款在维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因而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理、合法、不违犯公共利益等规定。
       文章转自浩富中国官网:http://www.haufe.cn咨询电话:010-58750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