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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3:40

新入职场不懂《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易吃亏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确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有关法律根本不承认“试用合同”。造成这种无效合同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而被损失者则往往是被聘用者。 
      日前,《浩富劳动法顾问软件》编辑部的劳动法专家调查发现,很多求职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之甚少。“您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合同期内吗?” 专家向应届毕业生小张提出这样的问题时,他一脸茫然,不知道怎样回答笔者的问题。“从来没有看过劳动合同法,还真不知道这方面的规定。”
      大部分被调查者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社会保险和工资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并不了解,甚至有一些农民工并不打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应当主动维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仍未订劳动合同,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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