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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3:43

社保聚焦:婚、产假工资规定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可享受90后天的产假(每多生一名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并在休产假期间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案例1:
      南昌邹女士:我下个月即将休产假,但是公司的部门领导说公司有规定,我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平均计件工资的70%发放,请问这个是否合法?
      据劳动法专家介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9101号])第六条规定:产假和晚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其余假期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案例2:
      洪小姐在一家私人老版开办的公司上班已经两年多了,因身孕请了产假。在3个月的产假期间,该公司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发,找公司的主管部门问其原因,对方答复说:“因为这是私人开的公司,故没有义务对员工承担婚、产假期间的工资责任,但婚、产假期满可以回到公司上班”。洪小姐说,对公司的答复,自己感到很纳闷,请问该怎么办?
      对此,《浩富劳动法实务手册》编辑部的劳动法专家说,国家《劳动法》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不论是在国企性质还是私企性质的单位上班,员工婚假或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有保障而不受影响的。如果洪小姐的单位给她办理了养老保险,那洪小姐可以到办理养老保险的统筹处申领产假工资包括生育费;如果单位没有给她办理养老保险,那该公司必须支付给洪小姐产假工资和生育费,否则就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洪小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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