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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5 22:11

【新法治】西吉县杀妻案罪犯柯良明4月3日伏法

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罪犯柯良明竟用制造车祸的方式将妻子杨某某残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3日,对故意杀人犯柯良明在西吉县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网络图

2007年4月24日,罪犯柯良明与被害人杨某某结婚,婚后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营乡玉皇沟村石蛤蟆组并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起,二人经常因柯良明疏于家务等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份以后,二人又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柯良明愈加对杨某某记恨在心,遂产生以制造车祸的方式杀人的念头。

2016年2月18日,柯良明为自己所有的黑色长城轿车购买了每位乘客4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月22日15时许,柯良明驾驶该车与杨某某从西吉县城回家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车行驶至西吉县新营乡玉皇沟村石蛤蟆组的村道时,柯良明故意将车开出路面,自己跳车逃生,车从山坡上翻下,后柯良明见从车上甩下的杨某某没有死亡, 又上前骑在杨某某的身上用双手猛捏杨某某的颈部,杨某某反抗时,柯良明又将杨某某从地坎上推下,双手用力扳折杨某某头颈部,致杨某某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罪犯柯良明预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柯良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在采取制造交通事故方式杀人未果的情况下,又采用扼颈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犯意坚决,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罪犯柯良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固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