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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08:59

关于进一步提示全省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变更应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提示全省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公告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需变更的,须在履行相关程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请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民政部第60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民政部第60号令)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