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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11:09

济南跆拳道馆学员受伤,培训公司超范围经营担

原标题:济南跆拳道馆学员受伤,培训公司超范围经营担责五成

孩子在跆拳道培训公司脚踝骨折,到底是训练时受伤还是出门时摔伤?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纠纷上诉案,酌定判决培训公司承担50%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理费用8.4万元。

14岁学员左脚踝骨折,向培训公司索赔21万

小雨12岁时来到济南一家跆拳道培训公司学习跆拳道,两年来,父母相继为此花费7000多元学费,还办理了学习年卡。2016年8月,14岁的小雨身着跆拳道服受伤。公司负责人谢某见状,将其送到千佛山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小雨左脚踝骨折。小雨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雨父母和培训公司就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小雨的父母将该培训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各类赔偿金21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时,被告谢某说,小雨受伤时,培训课程已结束;而原告则表示,小雨是在培训场地上课时受的伤,但双方都没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或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并提供证据证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教管职责的,该学习场所应当对其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小雨事发时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培训公司未尽到教管职责,亦未证明该培训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今,有不少年轻人热衷学习跆拳道。(资料片)

二审原告提供新证据,证实孩子培训课摔伤

案件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一组音视频材料,证实孩子是在经营场所内训练跆拳道时不慎受伤。

小雨的父母认为,孩子在进行跆拳道训练时,教练员擅自离开培训场,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上诉人在训练时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培训公司则抗辩称,小雨是在出门时摔伤所致,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预见性;而且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实施了救助,并预先垫付医疗费,所以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所提交的新证据,对孩子小雨系在跆拳道训练场内练习踢脚靶时受伤进行确认,对公司抗辩称小雨是在公司经营场所之外受伤不予采信。鉴于上诉人小雨事发时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认知范围内的行为应负有一定责任。小雨在训练过程中,因动作幅度较大导致自伤,而被上诉人作为跆拳道培训班开办方,在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前提下,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跆拳道培训业务,其对当事人的损害亦应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法院作出判决,培训公司承担50%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理费用8.4万元。

(齐鲁晚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袁粼 张洁 实习生 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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