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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7:59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原标题:《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东方)食药监食罚催〔2018〕4号

  东方城东大福烟酒茶行(经营者:郭教承):

  我局于2018年3月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食药监食罚〔2018〕4号}通过《海南日报》向你公告送达,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货的行为,处予警告; 2、没收标签与内容不符的12瓶“贵州茅台酒”和25瓶“五粮液”; 3、经营标签与内容不符酒的行为,处货值金额七倍的罚款,货值金额36723元×7倍=257061元,共计人民币2570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截止至2018年5月1日)你未到我局(地址:东方市八所镇永安东路38号)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方)食药监食罚催〔2018〕4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方)食药监食罚催〔2018〕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