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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10:44

老伴遗留存款30万无法取出 九旬翁诉银行确认归

原标题:老伴遗留存款30万无法取出 九旬翁诉银行确认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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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夏)王先生的妻子于女士去世后,名下的30万存款因王先生密码操作失误一直无法从银行取出,王先生与银行多次沟通无果,遂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于女士名下的存款30万元属于王先生所有。今日(4月9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王先生:妻子去世后 遗留存款应属于我合法继承的财产

上午9点,头发花白、95岁高龄的原告王先生走进法庭。

王先生代理律师起诉称:王先生与妻子于女士在1964年结婚,婚后因无法生育收养一子,后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且于女士的父母也已去世。王先生的妻子于女士于2016年去世,其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应属于王先生合法继承的财产。

但是,王先生因密码操作失误一直无法从银行取出存款,与银行多次沟通也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于女士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30万元属于其所有。

银行:储户死亡 继承人持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取钱

某银行代理律师表示,原告配偶于女士在我行开立了四个账户,账户余额确实有30多万元,目前账户余额是310584.26元。

“原告的妻子去世已经两年了,银行核实发现,近日,该账户并没有任何人进行取钱。其次,根据我行的规定,储户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可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钱,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本案原告年纪较大,法院查清后,银行同意判决。”

法院:30万元存款及利息归王先生所有

今日,该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逝者于女士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对涉案存款进行分割,王先生现已年逾九旬,还需为支取该笔存款四处奔波,实属不易。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确认于女士在某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先生所有。

法官提示,建议老年人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同时,老年人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遗嘱不仅是对自己遗产的一种交代,更免除了离世后遗产可能带给亲人的诸多麻烦。

律师解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敏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老人去世后,其家人去银行取存款困难在现实中比较多,或者因为密码操作失误无法支取,或者银行需要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导致继承人无法取出被继承人在银行中的存款,最终导致继承人起诉银行。”

柴律师解析,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王先生作为于女士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位老人之前也已经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解除,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时消除。因此,“养子”并非适格的继承人。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王先生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于女士的遗产。再者,于女士的存款若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王先生与于女士另有约定,其中一半应属于王先生所有。剩余存款则属于于女士的遗产,王先生亦有权继承。

柴律师还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仍有效,且继承人知晓银行卡密码,其可以凭证件和密码直接去银行支取或转存存款。但是,如果银行知晓存款人死亡,而被继承人生前又没有遗嘱对存款归属进行确定,则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否为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根据规定,银行会要求继承人办理继承权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身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存款。

但是,继承权的证明文件办理手续比较繁琐,对于本案中王先生这种年龄较大的老人,往往因为客观情况等原因无法办理,而银行则完全根据规定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在继承人无法提供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时,银行不能为其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最后往往导致继承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纠纷,形成本案类似情况的诉讼。虽然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对被继承人的存款归属进行确认,继承人可以取得存款,但案件周期较长,实际取得存款时,往往已经经过了几年的时间。

为此,柴律师建议老人生前对自身的遗产(特别是银行存款)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确定,有条件的应尽量进行公证遗嘱,提前准备好存款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能够有效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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